沃施股份: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16: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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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沃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9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1号)核准,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54.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668.03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14,986.4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西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闵

行支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设

立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在原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

用于“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同意注销公司在原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上

海农商银行颛桥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生产基地技术改

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近期公司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已解除,并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重新

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公司与华西证券

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

子公司上海沃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施实业”)与华西证券及上海农商银

行颛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一)专户基本情况:账号为03002923776,截止2016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肆万叁仟捌佰贰拾捌元柒角柒分(¥44,243,828.77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西证券应当依据《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可仁、刘静芳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2、公司子公司沃施实业在上海农商银行颛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一)账号为50131000553399920,截止2016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

仟肆佰玖拾壹万捌仟玖佰柒拾元(¥34,918,97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司

沃施实业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及子公司沃施实业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子公司沃施实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西证券应当依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及子公司沃施实业应当配合

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子公司沃施实业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子公司沃施实业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可仁、刘静芳

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沃施实业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子公司沃施实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子公司沃施实业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得到公司及子公司沃施实业授

权。对于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得到公司及子公司沃施实业重新授权。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子公司沃施实业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华西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沃施实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及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及子公司沃施实业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沃施实业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西证券、子公司沃施实业四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且华西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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