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徐广宇先生、郁征先生、宋士新先生、石瑜女士、董琪
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相关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所任职务的聘任。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系结合“高端教育产业投资项目
——投资子公司文凯兴建设国际学校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能
够满足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对经营场地的需求,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有助
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的持续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公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概算的行为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
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概算,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
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计
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
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陈南岗女士、朱大年先生、谢丰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枫
朱联海
占世向
钱明星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