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6-042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
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8 日下午 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号上
地智选假日酒店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
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陈斌先生主持,会议经逐项审议,一致通过下列议案,决议
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鉴于陆建芬女士已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拟选举陈斌先生为公
司监事会主席,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陈斌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3 名赞成,0 名弃权,0 名反对。
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变更职工代表监事暨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二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结合“高端教育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子公司文凯兴建设国际学校项目”实
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使用
募集资金购买该项目的实施用地,土地出让方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讯地址为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2 号,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 45,336.14
万元(含税价)。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名赞成,0 名弃权,0 名反对。
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议案》
结合“高端教育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子公司文凯兴建设国际学校项目”实
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文凯兴拟购置该项目的实施用地,因此拟将该项目投资概
算中增加土地购置费用 45,336.14 万元(含税价),调整后投资总额为 193,386.14
万元。
本次调整项目概算后,“高端教育产业投资项目——投资子公司文凯兴建设
国际学校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投资仍为 120,000 万元,项目投资所需
剩余资金由文凯兴自行解决,不会影响该项目实施进度。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概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名赞成,0 名弃权,0 名反对。
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公告》。
四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1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投
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
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名赞成,0 名弃权,0 名反对。
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8 月 10 日
监事会主席简历:
陈斌,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首都师范大学教
育学硕士。198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历任湖北农学院、厦门国际学校、北
京协力国际学校教师,北京世青国际学校 In 部校长,北京为明教育集团国际部教
育总监,北京青苗国际双语学校 AP 项目校长;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北京文凯
兴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教育研究院院长。现为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
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陈斌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