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
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1)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不
含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等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表:
交易额度(且)
比较指标 审批机关
比例 绝对金额
不超过 5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董事长审批
并报表总资产的 30%以下 8000 万元
资产总额
80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资产净值 不超过 5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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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董事长审批
8000 万元
80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股东大会审批
不超过 5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并报表主营业务的 50%以 董事长审批
主营业务 8000 万元
下
收入
80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的 50%
不超过 5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5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800
董事长审批
并报表净利润的 50%以下 万元
净利润
8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 股东大会审批
不超过 5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成交金额 董事长审批
资产的 50%以下 8000 万元
(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 80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的 50% 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
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2)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风险投资(包括金融证券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等)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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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额度(且)
比 较 指
审批机关
标
比例 绝对金额
不超过 5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500 万 元 以 上 不 超 过
董事长审批
投 资 金 并报表净资产的 5%以下 1000 万元
额
1000 万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 股东大会审批
(4)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5)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
交易额度(且)
比较指
审批机关
标
比例 绝对金额
不超过 8000 万元 总经理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8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
董事长审批
投资金 并报表净资产的 50%以下 亿元
额
1 亿元以上 董事会审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股东大会审批
(6)合同(包括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对外赞助与捐赠、
承包、租赁等)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合同审批授权书》实施。
(7) 套期保值
公司严禁参与期货投资,但可对公司产品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凡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不得超过公司产品总库存,且应按《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由董事会
另行批准)执行。
本条第(1)、(3)、(4)、(5)、(6)、(7)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
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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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列明的上述事项外,公司出现的其他交易行为(除公司接受赠予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
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
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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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以上”、“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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