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五洋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汶堃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文俊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5.2016 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募集资金扩产项目未能于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日期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
相关原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募
集资金未能达到拟通过募集资金投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入项目的资金额,同时由于目前宏
观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公司自有资
金不足,无法满足募投项目资金缺
口,因此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
能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日期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
1
公司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司根据
目前的宏观经济情况、下游客户的
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的资金情况,为
充分保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结合
目前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拟根
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投资预
算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
尽快使募投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
同时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尽快使募
投项目达到预期效益。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7
1、2016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
2、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4、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
查意见;
5、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及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专项核查意
见;
6、2016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7、2016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
(2)培训日期 2016 年 4 月 5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2016 年 1-6 月,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能够积极配合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深圳市伟业创富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人/本企业以 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资产重组时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中 不适用
所作承诺
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
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林伟通、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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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胡云高、伟业创富、鲁证创投将根据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梁斌、毛立军、韦长英承诺:本人以资产认购而
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
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履行中 不适用
守上述约定。若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
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
及梁斌、毛立军、韦长英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侯友夫承诺:本人认购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发行股
份不低于 50 万股,承诺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的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结果参与认购,且
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自愿认购股
履行中 不适用
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
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4、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承诺:因伟创自动化
租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新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
及报建问题导致伟创自动化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因土地租赁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继
续执行、因土地租赁、建设工程违规导致的罚款及建
履行中 不适用
筑物强制拆除、租赁期限不能涵盖房屋预计可使用
寿命而导致的预期损失等,损失金额包括实际遭受损
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愿意
就上述损失向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5、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承诺:(1)因该等房屋报
建问题导致伟创自动化或五洋科技受到任何处罚,均
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以现金全额补偿给伟创自动
化或五洋科技;(2)中联评估对伟创自动化东莞分公
司无证厂房按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 1,381.38 万元,
如因该等瑕疵问题导致东莞分公司无证厂房内的机 履行中 不适用
械停车设备非受力零部件被责令停产且未能在主管
部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整改恢复生产(“触发情
形”),伟创自动化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应相应调减
1,381.38 万元,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自触发情形
发生之日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伟创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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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或五洋科技。(3)林伟通、童敏、胡云高相互承
担连带责任。
1、侯友夫、蔡敏、 寿招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履行中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2、刘龙保、孙晋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履行中 不适用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侯友夫、蔡敏、 寿招爱承诺:当公司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若公司决定增持股票方式,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 履行中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行股票并在
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创业板上市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时出具的承
4、刘龙保、孙晋明承诺: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诺
的条件成就时,若公司决定增持股票方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
履行中 不适用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5、侯友夫、蔡敏、寿招爱、刘龙保 、孙晋明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
履行中 不适用
满后 12 个月内不超 25%,期满后 24 个月内不超
50%;减持时,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
价造成下跌性影响, 且须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方式为通过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5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侯友夫、蔡敏、 寿招爱承诺:如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履行中 不适用
影响的,将购回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东公开发售
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
7、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履行中 不适用
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陈超先生因工作变
动,无法继续从事对五洋科技的持续督导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工作。
现委派保荐代表人刘汶堃先生接替陈超先
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无
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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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汶堃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