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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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五洋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汶堃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文俊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5.2016 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募集资金扩产项目未能于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日期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

相关原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募

集资金未能达到拟通过募集资金投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入项目的资金额,同时由于目前宏

观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公司自有资

金不足,无法满足募投项目资金缺

口,因此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

能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日期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

1

公司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司根据

目前的宏观经济情况、下游客户的

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的资金情况,为

充分保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结合

目前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拟根

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投资预

算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

尽快使募投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

同时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尽快使募

投项目达到预期效益。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7

1、2016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

2、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4、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

查意见;

5、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公

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及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专项核查意

见;

6、2016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7、2016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

(2)培训日期 2016 年 4 月 5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2016 年 1-6 月,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能够积极配合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深圳市伟业创富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人/本企业以 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资产重组时

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履行中 不适用

所作承诺

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

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林伟通、童

3

敏、胡云高、伟业创富、鲁证创投将根据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梁斌、毛立军、韦长英承诺:本人以资产认购而

取得的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

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履行中 不适用

守上述约定。若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

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

及梁斌、毛立军、韦长英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侯友夫承诺:本人认购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发行股

份不低于 50 万股,承诺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的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结果参与认购,且

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徐州五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自愿认购股

履行中 不适用

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

本次发行的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4、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承诺:因伟创自动化

租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新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

及报建问题导致伟创自动化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因土地租赁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继

续执行、因土地租赁、建设工程违规导致的罚款及建

履行中 不适用

筑物强制拆除、租赁期限不能涵盖房屋预计可使用

寿命而导致的预期损失等,损失金额包括实际遭受损

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愿意

就上述损失向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5、林伟通、童敏、胡云高承诺:(1)因该等房屋报

建问题导致伟创自动化或五洋科技受到任何处罚,均

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以现金全额补偿给伟创自动

化或五洋科技;(2)中联评估对伟创自动化东莞分公

司无证厂房按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 1,381.38 万元,

如因该等瑕疵问题导致东莞分公司无证厂房内的机 履行中 不适用

械停车设备非受力零部件被责令停产且未能在主管

部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整改恢复生产(“触发情

形”),伟创自动化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应相应调减

1,381.38 万元,由林伟通、童敏、胡云高自触发情形

发生之日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伟创自动

4

化或五洋科技。(3)林伟通、童敏、胡云高相互承

担连带责任。

1、侯友夫、蔡敏、 寿招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履行中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2、刘龙保、孙晋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履行中 不适用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侯友夫、蔡敏、 寿招爱承诺:当公司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若公司决定增持股票方式,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 履行中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行股票并在

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创业板上市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时出具的承

4、刘龙保、孙晋明承诺: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成就时,若公司决定增持股票方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

履行中 不适用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5、侯友夫、蔡敏、寿招爱、刘龙保 、孙晋明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

履行中 不适用

满后 12 个月内不超 25%,期满后 24 个月内不超

50%;减持时,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

价造成下跌性影响, 且须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方式为通过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5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侯友夫、蔡敏、 寿招爱承诺:如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履行中 不适用

影响的,将购回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东公开发售

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

7、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履行中 不适用

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陈超先生因工作变

动,无法继续从事对五洋科技的持续督导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工作。

现委派保荐代表人刘汶堃先生接替陈超先

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6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汶堃 戴文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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