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 公告编号:2016-115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情形,存在暂停上市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欣泰电气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后预计于 8
月 23 日开市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
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欣泰电气证券简称将调整为“*欣泰”,欣泰电气证券代码不
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自复牌以来,换手率较高、成交金额较大,公司再次提醒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4、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
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
资。
6、公司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
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8、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15:00 在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
议通知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蒋光福先生、独立董事赵春年先生均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已提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文件。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先生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不能出席及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会现由 6 名董事组成,经 4
名与会董事共同推举,决定由公司董事蔡虹先生代为主持,记录人为公司代理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超。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72,403,7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2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7,054,02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2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5,349,6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94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438,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4,9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53,91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63%。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390,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643%;反对
14,99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160%;弃权 1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69%;反对 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71%;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7,390,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643%;反对
14,99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160%;弃权 14,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869%;反对 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71%;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6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律师就公司
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6,438,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7.9499%;反对
14,995,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113%;弃权 969,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806%;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94%。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