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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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新明律师与李
晶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东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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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
时)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召开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相关媒体上刊
载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安
区东平大街 159 号公司办公室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网络投票系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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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刘桂文、于洪臣、
朱文龙、杨成忠、孙宪超;法人股东包括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
托授权李艳出席)、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含两个股东账号,均委
托授权徐雅丽、胡晶星、张金恩出席)、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委托授权马绍晶、朱伟出席)。包括上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在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7 人(以股
东账号统计,下同),代表股份 72,403,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20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
表股份 57,054,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6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5,349,68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7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前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于 2016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2016 年 8 月 5 日,
温德乙先生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职报告》,辞去董事长职务;同
日,公司已经将前述事项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温德乙先生现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董事赵春年、
蒋光福因故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公司董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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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孙文东、董事蔡虹、董事刘晓辉、董事宋丽萍,监事会主席范
永喜、监事韩冬、监事隋宽德和代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超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蔡虹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1、审议《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3、审议《关于授权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
务所及代表律师就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
书>提出行政复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
票人进行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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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得以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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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陈 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新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李晶晶
日期: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