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IPO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07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2,422.9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422.90 万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242.25 万股,网上定价
发行 2,180.65 万股,发行价格为 5.80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14,052.82 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发行费用 3,220.4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0,832.36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
“大信验字[2016]第 3-00033 号”的《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情况为:
项目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 其中: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万元) (万元)
1 年产7.5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 16,459.18 6,872.08 9,587.10
2 年产2.5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目 7,895.93 6,755.26 1,140.67
3 草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52.00 2,947.41 104.59
合 计 27,407.11 16,574.75 10,832.36
二、募集资金使用变更情况
本次拟在三个募投项目内实施适当调整,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将“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调增 1,245.26 万元,调增额度分
别来自“年产 2.5 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目”和“草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使用额度调减 1,140.67 万元和 104.59 万元。本次变更涉及的调增(其
他两个项目相应调减)募集资金使用额度 1,245.26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
例为 8.86%。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均系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调整,不
涉及新增项目,不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各项目具体调整后的情况为:
序 项目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其中: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万元)
1 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 16,459.18 5,626.82 10,832.36
2 年产 2.5 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目 7,895.93 7,895.93 0.00
3 草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52.00 3,052.00 0.00
合 计 27,407.11 16,574.75 10,832.36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进行变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经审慎研究,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的事项。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原因
“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厂房、锅炉、配电工程、环保等公共
设施已全部建成,一期 2.5 万吨已于 2013 年 12 月份建成投产。该项目是三个募
投项目中最先建设,项目进度较快,未来按原计划投产的可预测性强,能够达到
预期目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本次拟调增“年产 7.5 万吨工业
草酸新建项目”募集资金金额,而“年产 2.5 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目”及“草
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不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对公司影响
公司在依照程序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分析的前提下,对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内部间进行了调整。优先将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
目”,有利于公司提高整体资金使用的效率,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及项目运营能
力,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构成不利影响,保障了公司利益与全体股东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2、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无异议。该变更事项待股东
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春芳 刘胜民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