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为了保证公司
的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优先将募集资金用
于“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年产 2.5 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目”及
“草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整体资
金使用的效率,提升公司的运行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为
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综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经审慎研究,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桂朋 陈学玺
张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