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出资发起设立珠海香洲华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出资发起设立珠海香洲华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
事谢伟、郭瑾、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上述事项作出
的决议。
二、关于放弃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64%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放弃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持有珠海清华科技园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9.64%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关联董事贺臻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主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