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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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

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

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

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投资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报董事长决定。

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评估,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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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委员会负责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

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

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在项目立项及审批前,公司战略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

证意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程序的项目,要求投资部重新组织材料上报; 对经论

证不合格的项目,可要求终止上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

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分析,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

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大变

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

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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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

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

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

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

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

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审计部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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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

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

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

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2、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4、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5、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

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6、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

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7、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8、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

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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