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41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8,619,988.1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
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
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8 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
(2016)黔 02 民初 161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六盘
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原告”)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第四被告”)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
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
-1-
其中:第三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 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4 月 11 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
公司盘县杨山煤矿技改井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首黔杨山井巷
(2011)0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一
被告将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鸡场坪乡朝阳村杨山煤矿技改井巷工程
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合同》就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
标准、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签订后,2011 年 5 月原告根据第一被告的安排进场施
工,至 2013 年 4 月,工程全部竣工。2013 年 5 月 25 日,工程经第一被
告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第一被告。2013 年 6 月,
工程所在地的煤矿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盘江矿区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准予认证。2013 年 12 月 24 日,经第一被告聘请的
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原告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总造价为人
民 币 57,892,163.54 元 , 第 一 被 告 先 后 向 原 告 支 付 工 程 款 人 民 币
50,146,179.66 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7,745,983.88 元。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具有合法的建设单位主体资质,原告具有合法
的施工资质。虽经原告多次口头及书面催收,第一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
以拒绝,一直拖欠所欠工程款,时至起诉之日尚未履行完毕,第一被告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且由于出资人
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出资人设立的公司不具备履行债务的
-2-
能力,所以其他四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股东方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第一被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 7,745,983.88 元;
2、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 874,004.30 元
(其中,从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以本金人民币 4,851,375.7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 4.75%的标准
计算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为人民币 576,100.87 元;从 2014 年 5 月 25
日起,以本金人民币 2,894,608.1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
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 4.75%的标准计算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
为人民币 297,903.43 元。此后的利随本清);
3、判令第二、三、四、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对前述第 1、2 项债务不
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
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