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西藏天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400 万元
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 1%的担保费用。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 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逯 一 新 罗 会 远 黄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