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
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就《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的规划,有利于加快“O2O 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实
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此次变更未改变“O2O 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
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2、本次“O2O 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孟荣芳、傅鼎生、王小明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