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控制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9,376.21万元,占2016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未经审计)的16.61%。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和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
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担保事项。
2、公司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有效
规避了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