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株洲天
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2、我们同意提名肖建平先生、杨尚荣先生、邓乐安先生、范洪泉先生、徐学明先
生、刘建胜先生、庄荣先生、贺斌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
刘凤委先生、陆大明先生、陶德馨先生、黄学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
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刘凤委、陆大明、陶德馨、黄学杰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