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申请 2000 万
元信用授信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申请 2000 万元信用授信额度的事项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向北京银行上地支行申请 2000 万元授信额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