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6 年 8 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当代
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
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
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
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
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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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
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的股东可以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的股东可以推
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的股东可以推荐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
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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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
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
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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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监事,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累积表决票数
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
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
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但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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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
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
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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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
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条 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的,应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
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
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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