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层、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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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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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浙江赞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A1813 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如
期召开并由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327,37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6.664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 持有公司
股份数 45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0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1 人 ( 包 括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117,777,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05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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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5、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
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其中:
(1)选举方银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3 股。
(2)选举洪树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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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2 股。
(3)选举邹欢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2 股。
(4)选举许荣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96,627,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2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2 股。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其中:
(1)选举徐亚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3 股。
(2)选举钟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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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翁晓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2 股。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其中:
(1)选举黄亚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3 股。
(2)选举夏雄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327,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772,582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772,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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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17,772,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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