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
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
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
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衍生品交
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
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
2、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长负责外汇衍生品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工作;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
汇衍生品年度计划。
5、全年外汇衍生品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还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
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 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
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
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2.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出
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3. 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
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4.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 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
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6.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向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7. 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
第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