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料后,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
条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王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葛骏敏先生、姚峻先生、吕佩芬女士、姚桂松先生、王国松先生、马鹏程先
生、沈玉华先生、章林先生、彭皓先生、薛永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吕佩
芬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