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圣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HAINAN SAIL-HOVER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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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9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海蓉律师、谢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
了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按照
本所的要求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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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所对与出具法律
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的2016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8月6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会议通知包括
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和会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6年8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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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长秦全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566,812,2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4.46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566,622,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5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89,3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115%(此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
认)。
3、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中,中小股东共计1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115%,其
中:
(1)参与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 %;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115%。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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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该等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8月9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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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陈海蓉律师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201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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