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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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圣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HAINAN SAIL-HOVER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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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9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海蓉律师、谢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

了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按照

本所的要求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

第 1 页∕共 5 页

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所对与出具法律

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的2016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8月6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会议通知包括

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和会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6年8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一致。

第 2 页∕共 5 页

2、公司董事长秦全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签名和授权

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566,812,2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4.46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

566,622,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5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89,3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115%(此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

认)。

3、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所有股东中,中小股东共计1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115%,其

中:

(1)参与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 %;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115%。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第 3 页∕共 5 页

经验证,该等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以上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8月9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第 4 页∕共 5 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陈海蓉律师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2016 年 8 月 9 日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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