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公司章程(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2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一节 董事……………………………………………………………… 16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七章 监事会………………………………………………………………… 24

第一节 监事……………………………………………………………… 24

第二节 监事会…………………………………………………………… 2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 26

第二节 利润分配………………………………………………………… 2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29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9

第一节 通知……………………………………………………………… 29

第二节 公告……………………………………………………………… 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3

第十二章 附则………………………………………………………………… 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生产

办等部门联合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组设立海口金盘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琼股办字[1993]1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60000000005290。

第三条 公司于1994年6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199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IMA AUTOMOBILE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 12-8 号

邮政编码:5702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44,636,426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股东创造最大利润,为员工谋取最大福利,为

社会做出最大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产业投资、实业投资、证券投资、

高科技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汽车租赁,仓储(危险品除外),机械产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化工产

品(专营及危险品除外)、家用电器、农副土特产品的销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海口市工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

资公司和中国银行海口信托咨询公司。海口市工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入

股,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行海口信托咨询公司以现金方式入股;

发起人的出资于1993年1月2日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44,636,426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3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

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 10%或达到 10%后

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达到或增持后 3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后续的增持股份计

划,申请公司董事会同意其增持股份计划。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不完整并

且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增持公司股份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4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并结合本章程前条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5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所述“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

涉及的持股时限自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依法达到规定数量之日起计算,期间不得间

断;如有间断,从间断后重新持有之日起计算。本章程以下条款中关于持股时限的

表述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公司单项投资(含证券投资、实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等)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上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对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7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8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9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10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它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11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原则上,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2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13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大会

14

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连续365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提名,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365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连续 365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提名,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会议或其

它形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董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监事人选亦

可作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六条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5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或一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它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它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6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17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18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若干。

其中,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除证券投资之外的单项投资(含实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等)超

过5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5000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9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原则上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遵循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若干。董事长、副

20

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决定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事项;

(七)决定公司除证券投资之外的单项投资(含实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等)

或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5000 万元以下且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长履行其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连续 90 日以上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三)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21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同意对外担保决议或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的决议时,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22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

23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单项投资(含证券投资、实业投资、高新技术投资等)或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方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3年,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3年,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24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

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议或者其它形式民主程序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5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26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和科学的回报机制,保障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建立股东回报机制时,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企业经

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两种方

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27

1、母公司当年利润高于2000万元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1、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利润分配的条件。

2、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当年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在符合本条第(二)款所述现金分配股利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五)在满足本条第(二)款所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分配预案的审议过程中,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应增加网络投票渠道。

(二)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一)公司在未分配利润的使用上,本着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

结构和财务结构的原则,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

东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以及日常运

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原则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因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以保

28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

管部门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七十条 对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经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后,制订具体调整方案。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股东大会开通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2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

或传真、邮件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

或传真、邮件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出传真的第

2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登载公

司信息公告和其它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30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刊登公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刊登公告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刊登公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31

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刊登公告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2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它关系。

33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 都含本数; “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3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马汽车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