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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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426号

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3号三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

届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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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并于2016年7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8月9日下午2:00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3号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汤彰明先

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

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8日15:00至2016年8月9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8,476,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080%。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8,992,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448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3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2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

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常山恒荣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348,611,91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票380,500股;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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