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
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安徽应流久源核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
见。
安徽应流久源核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
山铸造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担保行为是上市公司体系内的担保行为,风险
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所审
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翌庆、王玉瑛、孙艺茹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