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12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1、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 2015 年 3 月完成。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及 2015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
展公告》)。
2、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告》)。
3、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
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已与华创证券终止了 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盛证券完成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 2016 年 7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近日与国盛证券、原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专户 购买理财
协 议 方 监管账号 专户余额 定期存单
名称 产品金额
甲方一: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鑫
甲方二: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茂科技 12001615300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 3,677.61 30,700.00 15,000.00
股份有 052563984
平支行
限公司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鑫
甲方二: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茂科技 91701010000
569.01 8,000.00 --
乙方: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股份有 10000390136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甲方一: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久
甲方二: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智光电
91701010000
甲方三: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制 5,268.62 14,000.00 --
10000399476
乙方: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 造有限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以上为截止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数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宁、余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为符合内部监管规范,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及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久智”)将根据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建设进度,由上市公
司及天津久智向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申请从监管账户中将募集资金分期分批
以投资款拨付至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茂”)专门为募
集资金划拨设立的专用账户。山东鑫茂根据合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工程监理及
公司审核批准等文件对应从专用账户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