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66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 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甲方”)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结束。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118,860 万元。
为规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2016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分行(下称“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丙方”)签署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一个监管专户,账号:395000100100450552,
监管期限自《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至发生《三方监管协议》所约
定的终止事项之日。
二、监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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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
他相关规定。
三、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甲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检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的本期债券项目受托管理主办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监管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乙方应自监管专户开立之日起,按季度向甲方和丙方同时出
具资金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管专户资金情况划出情况,并附
上相关凭证。
六、乙方应当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如乙
方怠于履行监管义务或超越《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范围,甲方
有权向丙方提出申请要求更换《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监管专户监管
人并开设新的监管专户。
七、发生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更换《三方监管协议》项
下监管专户监管人或本期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情况之一,《三方监
管协议》予以终止。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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