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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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

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是指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究开发等与日常

生产经营相关的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可支配

的资源或权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

权、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收益为直

接目的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委

托理财、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期货投资、

期权投资、外汇投资、基金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

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下述项目的投资: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投资决定单项交易

发生金额 5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内的项目,或每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内的项目。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的建

议单位。

第十条 具体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若无特别指定,项目建议单位

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负责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并牵头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成效进行评

估。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投资效益

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实施前审计、投资经营期间审计、投资收

益审计和投资处置清算审计,参与对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查需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项

目的合规性;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公司发展战略。投资

项目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利用充分、详实、有效的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立项管理流程如下:

(一)项目建议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应准备以下文件:项目概况、预算目标、

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论证意见(若需要)

(二)项目建议单位将上述文件按照本制度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

批。

(三)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1. 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

2. 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安排;

3.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作方(如有)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政

府审批等相关事项);

4. 市场预测分析;

5. 成本估算和收入预测;

6. 风险分析及规避预案;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一经审批立项,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按

计划推进项目进程,包括工期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市场计划执行等。并

对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

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涉及股权投资的,公司委派的人员应积极参加被投资方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全面了解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保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在各审批机构的决策权限范围内,根据

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或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全部项目资料应分类整理,具体项目资

料由项目建议单位负责保管,工商登记变更、财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由相应部门负

责保管。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理或销毁档案,应经批准并由

专门人员实施处理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执行投资后评价,投资后评价重点包括投资项目的全

过程回顾、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内容。公司可视项目情况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后评

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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