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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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茂硕电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2 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

经核查,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其他关联方除公司日常业务资金往来以外,不

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

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 2016 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6 上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议案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且合法有效。经审阅肖明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同意聘任肖明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2 次

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张新明)

(施伟力)

201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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