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粤广大律非字第 80 号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升级及酒业商务平台
建设项目环评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 27 楼
电话:+86 20 87322666;传真:+86 20 87322706
二零一六年八月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升级及酒业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环评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江啤酒”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珠江啤酒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反馈要
求,对珠江啤酒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
意升级及酒业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制流程和审批程序进行核查,就本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之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
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募投项目的环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募投项目
的环评事宜涉及的技术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环评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珠江啤酒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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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评机构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3 日,珠江啤酒委托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国环公司”)担任本募投项目的环评机构并与其签署《环境影响评价合
同》。2016 年 6 月,北京国环公司就本募投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表》”)。
经核查,北京国环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717464448,法定
代表人为魏家骏,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 15 号院 1 号楼 5 层,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01 月 14 日至 2028 年 01 月 13 日止,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销售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系统
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北京国环公司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编
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 1045 号),证书等级为甲级,被许可的评价范围为“环境
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乙级;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
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综上,北京国环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内容,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环评机构的主体
资格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及《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编号为“HJ2.1-2011”的《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以下简称“《环评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
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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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
根据对北京国环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的访谈及本次环评项目参与人员的
确认,北京国环公司依据《环评技术导则》开展了如下工作:
1、 接受珠江啤酒委托为本募投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并出具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2、 现场踏勘调查与收集本募投项目资料;
3、 收集环保法规、标准及本募投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评价依据;
4、 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简况;
5、 调查、检测本募投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
6、 确定各环境评价因子所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7、 对本募投项目施工和营运过程污染源进行系统分析,核定污染物产生情
况;
8、 对本募投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分析;
9、 对污染物防治对策的有效性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10、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本募投项目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11、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作为非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北京
国环公司编制本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流程不存在重大瑕疵。
三、 本次环评的备案和审批程序
(一) 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备案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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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编号:环发[2014]66 号)第三条之规定:“地方各级
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
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另
根据《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之“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之“(三)
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之规定:“涉及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工业企业遗留
场地,应先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明确土壤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确保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开发利用要求。”
综上,就本募集项目所涉环保事项,珠江啤酒应先向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完成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备案工作后,方可申请取得环评批复。
据此,珠江啤酒于 2015 年 12 月委托北京国环公司开展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
工作。根据珠江啤酒生产线的搬迁进度,北京国环公司于 2016 年 1 月份正式进
场开展相关工作。由于天气状况和现场设备堆积等原因对调查工作进度产生一定
影响,北京国环公司于 2016 年 5 月方完成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广
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同月,珠江啤酒向广
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环保局”)申请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备案,
由广州市环保局委托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组织专家评审。根
据专家意见,北京国环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修订了《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由珠江啤酒再次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备案
并通过专家评审。2016 年 7 月 5 日,珠江啤酒取得《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
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完成备案工
作。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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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各区(县
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据此,本次环评之《环评报告表》应由广州市海珠区环境
保护局(以下简称“海珠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如前所述,本募投项目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完成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备案
工作。2016 年 7 月 6 日,珠江啤酒向海珠区环保局报送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取得海珠区环保局《关于珠
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升级及酒业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
意见》(编号为:穗(海)环管影[2016]110 号)。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
经 本 所 律 师 于 2016 年 8 月 2 日 登 录 广 州 市 环 保 局 官 网
(http://www.gzepb.gov.cn/)查询,海珠区环保局在受理本次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后以及审批通过后,均履行了公示流程,符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
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
众参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募投项目已经依法完成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备案
工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珠江啤酒已取得海珠区环保局《关于珠江琶醍啤酒
文化创意升级及酒业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编号
为:穗(海)环管影[2016]110 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流程、环评备案和审
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升级及酒业
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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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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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升级及
酒业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环评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盖章) 事务所负责人:
李光辉
经办律师:
杨闰
经办律师:
许子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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