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受到安全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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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26 股票简称:杭钢股份 编 号:临2016—02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

限公司受到安全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钢铁”)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仑)安监管罚〔2016〕005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情况说明

近期,长兴云峰炉料有限公司在宁波钢铁炼铁厂高炉作业区维修渣沟时发生

一起灼烫事故,导致一名长兴公司渣铁沟修补工死亡。宁波钢铁设备未受影响,

生产秩序正常。经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宁波钢铁未

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外包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钢铁未曾发生

过相同违法行为,适用《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第十一条关于

从轻处罚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标准及按照

比例原则;《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

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

1

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

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依法对宁波钢铁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00元的处罚决

定。

三、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及宁波钢铁均高度重视,宁波钢铁认真开展整

改工作,制定了《炼铁厂生产维运项目、自力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生

产维运项目作业审批流程及安全管控要求;开展举一反三自查工作,组织全公司

生产性维护、清扫清理等与生产交叉作业项目梳理辨识工作,各厂部共梳理辨识

类似作业项目177项,辨识其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拟定相应控制措施,并

组织相关岗位员工学习。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未影响宁波钢铁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将积极做好子公司的管理工作,要求下属子公司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

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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