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问责办法
为强化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责任意识,突出分管指标量化管理,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把问责与
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通过完善的程序化管理,让
高管人员保持强大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勤勉敬业,努力工作,减少和避免因决
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和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特制订本办
法。
1、问责范围:公司聘任的总监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2、问责项目:
2.1、公司、子分公司销售指标和利润指标;
2.2、铁塔、车库等业务销售指标;
2.3、生产系统的产量指标;
2.4、重要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5、财务风险或损失;
2.6、重大质量事故;
2.7、重大安全事故;
2.8、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办及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3、问责方式:
3.1、警告、批评。
3.2、扣绩效工资。
3.3、降薪: 降低基本薪酬 1—3 个等级,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3.4、降职任用。
3.5、董事会办公室提议对高管人员的其他问责建议。
3.6、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包括总经理在内人员的其他
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处分。
4、问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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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经理、子分公司经理问责
4.1.1、半年问责
半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或半年度利润指标完不成目标 50%的应予警告、批评。
4.1.2、全年问责
①全年销售收入指标完不成目标 80%应降薪并扣罚同比绩效;
②全年利润指标:1 铁塔公司低于利润指标 80%的应降薪并扣罚同比绩效,
完成利润指标 80%-100%的免责,超过利润指标 100%的参照
《董事长奖励基金办法》;
2 车库公司低于利润指标 80%的应降薪并扣罚同比绩效,
完成利润指标 80%-100%的免责,超过利润指标 100%的参照
《董事长奖励基金办法》;
3 总经理当合并利润低于指标 80%的应降薪并扣罚同比绩
效,完成利润指标 80%-100%的免责,超过利润指标 100%的
参照《董事长奖励基金办法》。
③全年销售收入指标、全年利润指标完成结果原则上取低值。如:全年实
际销售收入完成指标的 100%,全年实际利润完成指标的 110%,则取较低
值 100%进行问责或奖励;
4.2 分管销售的高管问责
4.2.1、半年问责
销售订单完不成半年目标 50%的应予警告、批评。
4.2.2、全年问责
①销售订单完不成全年目标 60%的应降职或免职,且扣罚全年绩效;
②销售订单完不成全年目标 80%的应扣罚全年绩效的 10%至 20%;
③销售订单完成全年目标 80%的免责。
4.3 分管生产的高管问责
4.3.1、半年问责
生产产量完不成半年目标 60%的应予警告、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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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全年问责
①生产产量完不成全年目标 70%的应降职或免职,且扣罚全年绩效;
②生产产量完不成全年目标 90%的应扣罚全年绩效的 10%至 20%;
③生产产量完成全年目标 90%的免责。
4.4 分管履约、技术管理的高管问责
4.4.1、半年问责
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 60%的应予警告、批评。
4.4.2、全年问责
①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 70%的应降职或免职,且扣罚全年绩效;
②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 90%的应扣罚全年绩效的 10%至 20%;
③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成 90%的免责。
4.5 财务负责人问责
4.5.1、财务风险监管(包括账款,现金等)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考核绩效;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
责建议。
4.5.2、财务处置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损失参照财务风险监管执行)
和影响的,被交易所或证监会通报批评的应予降薪,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
交易所或证监会公开谴责的,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4.6 分管质量的高管问责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严重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管理大
幅度滑坡事件,应绩效考核;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应降职或免职。
4.7 分管安全的高管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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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应绩效考核;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严重安全事故的,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应降职或免职。
4.8 董事会秘书问责
①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因对公司内部培训、监
管失误导致出现问题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予降薪或董事长提出其他
问责建议;
②违反《上市规则》被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予降薪,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③违反《上市规则》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公开谴责的,董事长可向董事会
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④对舆论报道沟通协调或处置不当导致给公司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应予
降薪或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4.9 适用所有高管的问责
在分管的范围内发生:
①受到交易所或证监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应予降薪或董事长提出其他
问责建议;
②在发生 10 万元以上严重经济损失及 50 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中
承担主要、重要责任的应予绩效考核和降薪,或董事长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③发生重要客户投诉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公司声誉严重受损的,或处置不
当导致重大合同失标或业务中断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4.10 总经理办公会、董办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重要情形
①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决议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
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
参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公司整体利益损失
的;
③违反《公司章程》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
在资本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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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 2014 年 1 月颁布的
《公司高管人员问责制度》相应废止。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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