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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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

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和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都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合同规范。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未

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

制。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市场原则,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正国先生

尤传永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1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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