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6-04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66 号)核准,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4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88.00 元(“元”指人民币元,下
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32,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9,002,5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2,997,5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第 3-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增设了广发银
行珠海吉大支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珠海人民路支行三个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公告编号:2016-028)。公司以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广发银行珠海吉大支行、平安
银行珠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珠海人民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账户情况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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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广发银行珠海吉大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550880201205700101。 截止2016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1,1400万元。公司在平
安银行珠海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5883703004。截止2016
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珠海人民路支行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5869942。截止2016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
元。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超募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伟、李茵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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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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