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
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
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
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
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8月1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8月17日(T日),其中,网下
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
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
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
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
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8月19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
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9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
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
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
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
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
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制造业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C26),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已经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
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53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广信材料”,股票代码为“300537”。该代码同时用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60%;网上
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
制及锁定安排。
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 “主承销商”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
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
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江海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资质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
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文件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
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T-4 日)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
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
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
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
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
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
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
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江海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
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
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
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500 万股。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
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如
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
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
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入围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
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T 日)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入围数量。网下
投资者在 2016 年 8 月 17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缴付申购资金。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8 月 17 日(T 日)。在 2016 年 8 月 15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
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
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
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
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 2016 年 8 月 17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决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
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江海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8 月 9 日(T-6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网址:http://www.kuangshun.com)
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
告》(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16年8月9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资质核查文件
T-5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资质核查文件截止日(12:00截止)
2016年8月10日(周三)
T-4日
初步询价起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016年8月11日(周四)
T-3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15:00截止)
2016年8月12日(周五)
T-2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6年8月15日(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入围数量
T-1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年8月16日(周二) 网上路演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T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2016年8月17日(周三)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6年8月18日(周四)
确定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
T+2日 果公告》
2016年8月19日(周五)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
T+3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
2016年8月22日(周一) 包销金额
T+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年8月23日(周二)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
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联系;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
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需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上述发行日期相应将进行顺延,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
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8月16日(T-1日,周二)进行本次
发行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8月15日(T-2日,周一)刊登的《江苏广
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会。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配
售细则》以及《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需具备以
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年8月9日(T-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
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5、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
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
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
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
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6、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所列示的
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中午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中
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8月10日(T-5日)12:00前,向江海证
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经江海证券核查认证。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要
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及不参加与主承
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
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
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
情况, 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
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
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需要提交的相关资质核查文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须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并务必按照
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承销商提交相关资质核查文件。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
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投资者需自行进行资格自查和关联方比对,确保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如存在禁止参与情形
的,应主动避免参与。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按如下所属投资
者类型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交相关资质核查文件,并对其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1)机构投资者需提交:
1)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信息表(机构)》;(加盖申请机构
公章)
4)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5) 机构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的投资者无需提
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6) 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
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
户外,还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加盖申请机
构公章)
7) 网下投资者及其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
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文件、募集说明书
或投资协议文件。以上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
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证明文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1)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个人亲笔签名)
2)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个人亲笔签名)
3)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信息表(个人)》(个人亲笔签名)
4)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亲笔签名)
(三)网下投资者相关资质核查文件的提交
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江海证券网下投资者信息备案核查系统填写和提交相关
资质核查文件,并请投资者在填报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告和相关说
明。网下投资者资质核查相关说明可登陆江海证券官方网站
(http://www.jhzq.com.cn/)“首页-公司业务-投行业务-业务公告”中查阅。
(1)登陆网址:江海证券网下投资者信息备案核查系统
(http://tzzhc.jhzq.com.cn/jhzqhcxxdzpt/login.do),选择“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按照“说明”相关要求登录该系统,并在2016年8月10日(T-5日)12:00前通过
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质核查文件。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网下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录系统后,请务必及时修改登录密码,以确保账户安全;
第二步:根据“操作提示”点击左侧菜单 “基本信息”链接,点击“修改”
完善页面中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点击“保存”;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项目申报”中选择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项目名称,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请仔细阅
读承诺函中所有条款以及申报材料中的填写说明,请务必真实、准确、完整的填
写申报材料;
第三步:填写完打印前请点击“保存”,然后选择“打印”,将之前填写的
申报材料清楚完整打印,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后(多页请加盖申请
机构骑缝章,个人需每页亲笔签署),原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通过“附件”点击
“增加”,将网下投资者应提交的所有资质核查文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或本
人亲笔签署)的原件扫描件进行上传;
第四步:对已填写的申报材料和上传的资质核查文件原件扫描件确认无误
后,点击“提交”,完成报备。
网下投资者点击“提交”后,可通过项目申报-审核状态查看本次材料的审
核情况。
(四)网下投资者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
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参与
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有
可能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
求进行相应配合。如经核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直接
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出资私募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提请投资者注意: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质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
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资格核查文件要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8月10日(T-5日)中午12:00前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同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在2016年8月10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完成此登记备
案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8月11日(T-4日)及2016年8月12日(T-3日)
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
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
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
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
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
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
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江海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
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
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5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8月10日(T-5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
者信息登记注册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私
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无效申报;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五、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
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
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
剔除比例可低于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
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
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
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
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入围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
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入围数量。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
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8月1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
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
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
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仍然申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
年8月18日(T+1日)在《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配售:
1、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江海证券及
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A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网下投资者。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
投资者配售完成后,预设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
配售;如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后,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主承
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
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
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4)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
行。
7、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且申报时间最早的投资
者(如无A类投资者,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以此类推)。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
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
零股分配完毕。
本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将根据网下缴款情况确定。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6年8月19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
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6年8月19日(T+2日)8:30-16:00,
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
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8月19日(T+2日)16:00前到账。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
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T-1日《发行公告》及T+2日《网下发行初步配
售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6年8月19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
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16年8月19日(T+2
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16年8月19日(T+2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
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
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
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
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16年8月19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
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6年8月23日(T+4日)刊登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
电话:0510-68826620
传真:0510-68821951
联系人:富欣伟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本次网下发行咨询电话:0755-23996159、0755-88608036
核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451-822692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C座2204室
邮编:518003
发行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