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9 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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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6-023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7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3157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保留至小数点后5位。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

时 根 据 持股 期限计 算 应 纳税 额,实 际 每 股派 发现金 红 利 人民 币

0.03157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41元。其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人 股东不 代 扣 代缴 所得税 , 每 股派 发现金 红 利 人民 币

0.03157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江传媒”)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28 日的《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6-022)。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8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三)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213,650,273

股)为基数,公司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3831.81 万元,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3157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保留至小数点后 5 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3157 元;对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7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详见下表:

持股期限 股息红利所得 实际税负 公司本次股息红利对应税款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元)

情况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全额计入 20%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50%计入 10%

年)

超过1年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4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4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

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284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

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7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

四、分配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 公司控股股东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 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7-87673688; 传真:027-87673612

联 系 人:李舸、张晨、邓涛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 268 号省出版文化城 B 座 12

楼 1220 室(邮编:430070)

七、备查文件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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