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等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名刘波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等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鉴于公司已完成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即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公司本次将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7.04 元/股调整为 6.94 元/
股,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进行
调整。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部分三级机构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骨干。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
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建立与公司业绩和长期战略紧密
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使被激励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吸引、
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员,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
实现,并最终为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提名刘波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对刘波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情况了解的基
础上,我们认为刘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同意
提名刘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 页是深圳燃气独 立 董事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等事项的独 立 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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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8月 8日
(本 页是深圳燃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激 励计划行权
价格等事项的独 立 意见签署页)
杜文君 徐志光
胡 卫平 张 国昌
柳木华
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年 8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