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诉管理程序,

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 地

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

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投诉渠道的联系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

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以保证

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

和反馈。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

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投资者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

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 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和反馈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

应当即处理,当场回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

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

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

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

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处理投诉工作结

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整理

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三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

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 向

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世嘉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