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严格
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并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分
三级机构核心管理骨干。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4)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6)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7)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没有
作为激励对象;8)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9)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 激励对象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