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 201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暨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
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充分了
解市场和公司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阅相关资料,针对公司增加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情况,我
们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增加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与关联方签署关联
交易合同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做出的,是必要的、有利
于相关业务的开展。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
规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苏严、郑瑞志
2016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