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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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易库易供

应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

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赤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公司拟向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一)、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二) 共 5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1. 公司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

程序,已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特别提示。

2. 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述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转让方合法拥有上述股权所有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

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其他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

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

限制转让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

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

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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