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的融资额度总额为
人民币 138,500 万元,公司向相应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大额度总额为 138,500 万元。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融资均为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14 年 8 月 8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厦门思明双润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厦门思明双润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贷款金额 10%的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三年。本次为参股子公司厦门思明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适当进行融资有助于保证资金周转提高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无逾期担保
情形。除对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其他公司持股 50%以下之子公司、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
2、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二、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升公司闲置资金的利用率,增加公司的资
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李智勇 刘洋
签署时间: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