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提名情况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届满,公司需组建第
四届董事会。经与大股东协商,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拟提
名蔡永太、麻秀星、李晓斌、叶斌、刘静颖、尹峻、王凤洲、刘洋、刘小龙为第
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其中,王凤洲、刘洋、刘小龙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此外,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
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
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蔡永太、麻秀星、李晓斌、叶斌、刘静颖、尹峻、王凤
洲、刘洋、刘小龙为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提名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李智勇 刘洋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