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
们就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深
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解锁等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67名激励对象安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
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879万股。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事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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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解锁事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忠年 职 慧
于秀峰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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