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
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宁波丰年
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有利于公司在保持公司主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
的资源,进一步探索丰富公司盈利模式,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专业性,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投资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丰年君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
葛其泉、李苒洲、金之俭、温从军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