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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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5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0485351.3 元

2016 年 8 月 5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顶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

(2015)眉民初字第 223 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金顶公司

眉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隆公

司)诉金顶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欣隆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向眉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

2015-044,2016-027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1

眉山中院认为,原告欣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 44227 元,由原告欣隆公司负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 223 号】《民事

裁定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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