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5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0485351.3 元
2016 年 8 月 5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顶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
(2015)眉民初字第 223 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金顶公司
眉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隆公
司)诉金顶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欣隆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向眉山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
2015-044,2016-027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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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中院认为,原告欣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 44227 元,由原告欣隆公司负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8 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 223 号】《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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