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6-057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15]4 号),公司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桂国平在 2014 年 1 月 30
日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多次在买入我公司股票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律师意见,我公司处理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桂国平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在 2014 年 1 月 30 日 14 时 55 分 36 秒合计持有我
公司股票 43,682,656 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 5.0107%,成为持有我公司 5%以
上的股东。此后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期间,桂国平通过其本人、“文某”、“某天
然石材厂”三个证券账户,多次进行短线交易,具体如下:
序
持有人名称 买卖方向 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均价(元)
号
买入 8,078,391 36,999,454.75 4.5801
1 桂国平
卖出 13,247,814 64,808,126.96 4.8920
买入 1,775,847 6,082,888.44 3.4253
2 文某
卖出 1,775,847 8,527,589.35 4.8020
买入 5,633,217 20,164,181.02 3.5795
3 某天然石材厂
卖出 300,000 1,614,201.99 5.3807
合计 买入 15,487,455 63,246,524.21 4.0837
合计 卖出 15,323,661 74,949,918.30 4.8911
二、律师意见
1、相关股东违规买卖浙江广厦股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桂国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2、相关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情况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及
相应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等资料,桂国平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在 2014 年
1 月 30 日 14 时 55 分 36 秒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期间因违规买卖浙江广厦股票产
生的违规收益共计人民币 12,334,856.19 元,具体计算如下:
股票买卖收益=(卖出均价-买入均价)*卖出数量=(4.8911-4.0837)
*15,323,661=12,372,323.89 元
违规收益=股票买卖收益+2014 年分红收益-交易费用(佣金、印花税、过户
费)=12,372,323.89+106,443.02-143,910.72=12,334,856.19 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事项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律师意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桂国平收
取了上述违规交易收益,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该
笔款项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当期利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