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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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002473 公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16-045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

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的

超募资金全部更换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世纪苑支行进行专项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募集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世纪苑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的下属支

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甲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01100829201006016,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7512.09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建东、朱翔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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