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公司章程修订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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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0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根据中

国证监会要求以及公司管理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第二条

原规定: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重新登记手

续。公司经大连市体改委[大体改委发(1993)76 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册号:210200000006827。

修订为: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重新登记手

续。公司经大连市体改委[大体改委发(1993)76 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1278X6。

第四十三条

原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7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原规定: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总数占 1/2 以上(含 1/2),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订为: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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