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动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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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002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姜煜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姜客宇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河名邸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股份数量不变)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 年 8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

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通达动力控股股东姜煜峰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通达动力

股份协议转让给姜客宇先生。因姜客宇先生系姜煜峰先生子女,因此本次权益变动

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通达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1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姜煜峰、姜客宇

上市公司、通达动力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姜煜峰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姜客宇先生转让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达动力13,212,494股的行为

本报告书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姜煜峰先生与姜客宇先生于2016年8月5日签署的《关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名称:姜煜峰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20602196909******

5、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河名邸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名称:姜客宇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20683199208******

5、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河名邸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系父子关系,上述两位信息披露义务人

系一致行动人。

3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本次转让的原因系为进一步优化通达

动力的持股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视市场情况而定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

增持通达动力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处置

上述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股份变动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849,977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01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39,637,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08%。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有0股增加至13,212,494股,直

接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8.003%。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述两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2,849,9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01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两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变。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数量:姜煜峰先生持有的通达动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 13,212,494

股。

2、股份转让款: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16.95 元,转让

价款共计人民币 223,951,773.30 元。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受让方应于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

全额支付至转让方银行账户。

4、标的股份的交割:自转让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并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

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并且转让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6

5、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8 月 5 日

6、协议生效时间:经双方签署后成立、生效。

四、拟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转让的通达动力股票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

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

交易买卖通达动力股票的行为。

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姜煜峰先生、姜客宇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3、《姜煜峰与姜客宇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上述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通达动力办公地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兴石路58号

电话:0513-86213861

联系人:刘利、朱维维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姜煜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姜客宇

签署日期:2016年8月8日

1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南通市

股票简称 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 002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姜煜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姜客宇 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 □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否 □

东 人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姜

煜峰系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股数量:52,849,977股 持股比例:32.011%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0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股数量:39,637,483股 持股比例:24.008%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股数量:13,212,494股 持股比例:8.003%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注:不排除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 □ 否 √

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否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 否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12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要取得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姜煜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姜客宇

签署日期: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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